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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生常谈,宠物狗咬伤他人其主人是否犯罪?——成都女


 宠物狗咬伤他人,其主人是否涉嫌犯罪?狗主人及伤人的狗应如何处罚?这是一个老问题,但是伤害事件不因问题老而不再发生。近日,又发生了宠物狗袭击他人的恶性事件,最让人痛心的是,被烈犬撕咬的是2岁的孩子,面对大型犬的攻击没有任何的逃脱、自保能力。

四川崇州2岁女童被烈犬扑倒撕咬事件引发广泛关注。10月17日下午,四川崇州联合工作组通报狗咬伤女童情况,目前,警方已对该事件立案侦查,并对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这类恶性事件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牵涉的法律问题也多次分析。但是,只要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和现状的改善,重申多少次都不为过。必须注意并思考以下几个问题:

一、宠物伤人的情况下主人应承担什么责任?依据是什么?

1、民事责任
由于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属于侵权责任,动物的主任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可能的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如果动物致人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或免除饲养人的赔偿责任;动物袭击人是因第三者的原因造成的,饲养人和第三者都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次女童被咬案件中,如果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狗的主人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
如果饲养的狗故意咬伤他人,受害人没有达到轻伤以上的,一般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宠物的主人做罚款或行政拘留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3、刑事责任
饲养的狗伤人,宠物的主人可能涉及到的罪名包括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主人故意放狗或唆使狗去撕咬他人,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甚至是故意杀人罪。此时,狗仅仅是主人实施伤害的工具。
如果不存在利用狗伤害他人的故意,但是发生了狗咬伤甚至咬死他人的后果,就要视情况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以下不再另述)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了。

二、区分轻伤、重伤

鉴定标准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
轻伤的鉴定标准是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根据《司法鉴定标准》 的规定,轻伤是指被害人身体机能或者组织结构损害程度较轻,并且治愈时间在30天以下(含30天)或者没有造成后遗症或者后遗症较轻的损害。
本次女童被咬案件中,警方通报“唐某全身多处咬伤,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已经超出了轻伤的标准。

三、区分过失和故意

有的读者会对过失和故意的区分产生疑惑。《刑法》规定,过失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虽然预见到但是轻信能够避免,造成危害后果的”。在本次女童被咬伤案件中,狗的主人没有给狗戴嘴套或者牵绳,就属于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发生的”。这种情况下,狗就成为了主人伤害他人的工具。

四、安全防范和监管方面的思考

本次案件中,女童已转入华西医院治疗,狗被控制,狗主人到案。捐款、救治、调查惩处都在进行,但是还有很多值得思考的问题。
1、不同城市对于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种类并不一致,是否难以统一标准?
伤人的黑色罗威纳犬,无论从视频上观察还是查询相关资料,都属于绝对的大型犬只,“动作迅猛,气势强悍,公犬的肩高一般在70-90厘米,母犬在65-80厘米,在一般意义上属于大型犬种(一般各地规定肩高60厘米以上算大型犬)”。但是查询《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及2010年颁布的《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了22种禁养的烈性、大型犬只种类:比特斗牛梗犬、斯塔福梗犬、阿根廷杜高犬、巴西非拉狗犬、日本土佐犬、意大利卡斯罗犬、中亚牧羊犬、俄罗斯高加索犬、西藏獒犬、意大利纽玻利顿獒犬、法国波尔多獒犬、英国马士提夫犬、秋田犬、德国牧羊犬、川东犬(重庆犬)、牛头梗、纽芬兰犬、爱尔兰猎狼犬、昆明狼犬、苏俄牧羊犬、大丹犬、中华田园犬(土狗)。其中并不包含伤人的罗威纳犬。
查询发现,不同城市对于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种类并不一致。这样的差异就可能存在某个犬种在一地可养,在另一地禁养的情况。那么必须思考一个问题,对于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界定是以什么为标准?不同城市是否难以统一标准?纵观养犬的相关法律法规,除《民法典》中犬类伤人责任界定等方面的规定和表述之外,目前全国施行的统一规范是新版《动物防疫法》,已于2021年正式实施,其中新增了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接种疫苗、携犬出户应当佩戴犬牌并系犬绳等要求。但落实到各地,具体养犬细则的制定权则交给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这也是不同城市标准不一的原因。
2、具体管理的缺位
养宠物的人在不断增加,但是具体的管理却没有跟上,先不谈总是有人试图钻空子换狗证或者偷偷养禁养犬种,对于可以饲养的大型犬的监管也更加偏向于靠主人自觉。人手不足、注册登记制度流于形式、处理纠纷时 “和稀泥”、社区治理功能的缺位,都让监管形同虚设。管理应重在预防和梳理,而不是频频面对事后追责。
3、爱宠人士存在侥幸心理
宠物伤人不限于宠物狗,事实上,由于异宠受到追捧,很多具有危险性和攻击性的动物进入了人民的日常生活范围,而主人管理不善会直接导致这些动物进入到他人的生活环境或公共区域,伤人事件较过去明显增加。生活中发生遛狗不牵绳,大型犬不带嘴套而引发口角的情况并不少见,大型犬的身型对于老弱病残孕幼明显是具有攻击力和威胁的,但是宠物主人多强调“狗很乖,不咬人,别害怕”,而无视大型犬本身的攻击性和野性。在笔者接受的咨询及援助中也多次出现宠物伤人,甚至有宠物攻击自己主人或者主人家幼童、老人的情况。俗话说“人心隔肚皮”,更何况是不能用语言沟通交流的其他物种。为了避免伤害发生,建议所有的爱宠人士从自己做起,按照管理条例做好防护。
一些题外话:最后,无论是被人伤害还是被动物伤害,对于受害者来说都是无妄之灾,这一次事件发生后,还没有出现类似质疑“妈妈没有保护好孩子”“宝宝招惹动物”的声音,越来越感受到了网友们在用自己的力量净化网络。但是,又出现了罗威纳犬舍被攻击的事件,无论是日常生活还是社会生活,我们能够让这个世界变得更好的也许不是某一种超能力或者“钞能力”,而是在面对任何事情的时候就事论事。尽我们的微薄力量去温暖那些需要的人,进我们最大的克制不去为恶。愿小宝贝早日康复!

附《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养犬登记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看护财物、表演等合理用途;
(二)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三)有专人管理;
(四)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养犬登记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独立固定的住所;
(四)符合养犬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养犬人应当对犬只拴养或者圈养,妥善管理犬只。
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养犬人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第三十三条 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
(二)为犬只佩戴标识牌;
(三)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及其他行人;
(四)对犬只粪便即时清除;
(五)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
(六)不得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第三十四条 下列区域禁止携犬只进入:
(一)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幼儿园;
(二)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少年宫、体育场馆;
(三)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
(四)主要交通干道、步行街区、候车室、候机室、商场;
(五)其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
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条
本市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的区域为养犬重点管理区(以下简称重点管理区)。
其他区域和前款所列区域内的农村,为养犬一般管理区(以下简称一般管理区)。
一般管理区内的街道、建制镇和人口聚集的区域,经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重点管理区管理。
第十条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
(四)犬只符合规定的种类和数量;
(五)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第十一条
重点管理区内单位申请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于重点仓储、施工场地、财务室的看护;
(二)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犬只应当经过训练;
(三)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和封闭条件;
(四)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第十五条
养犬登记应当遵循便民原则。公安部门应当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定期实行免疫、登记一站式服务。每年实行一站式服务的时间、地点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公布。
第十六条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需要继续养犬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个人需要继续养犬的,应当持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携犬到居住地公安部门申请。单位需要继续养犬的,市公安部门应当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公安部门应当予以办理延续手续。
第二十条
养犬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犬吠影响他人时,养犬人或者携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犬只伤人的,养犬人或者携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室内农贸市场、金融经营场所,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第二十三条
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第二十四条
重点管理区养犬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个人养犬每户限养一只,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二)不得在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内遛犬。
(三)不得污染环境。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四)不得在重点管理区掩埋和随意丢弃犬尸,应当对犬尸进行火化。
(五)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怀抱,或者戴嘴套,并避开高峰时间。
(六)携犬出户的,犬只应当挂犬牌、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遵守交通法规并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
(七)单位养犬的,应当拴养或者圈养,因登记、免疫、诊疗、培训、配种需要外出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束犬链、戴嘴套,由管理人员牵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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