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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事件:海滩女童走失,法律责任如何界定?


 2023年国庆期间,一名4岁女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海滩走失,此新闻引发网友关注,让人甚是揪心。据悉,当地警方和蓝天救援队大力投入寻找这位女童,截止202310813时,女童失踪超过90个小时,搜救工作仍在持续进行中,且进一步扩大搜索范围和调整搜救力量。目前调查排除了女童被他人带离海滩的可能,那么法律责任应当如何界定?

一、监护责任的简要分析

分析监护责任的前提是了解事件经过,通过澎湃新闻202310616:45发布的新闻来看,系4岁女童父母带其前往海边游玩,而后走失,特别提到的是其在原地等候约10分钟后,向水边走去,在水边摔倒后消失在海浪中。由此可知,其中有一段时间女童是脱离父母看护的。
1、父母是监护人,应当履行对女童的保护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女童的父母是其监护人,对女童有保护的法定义务。
2、父母不得使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从新闻描述的事实来看,4岁女童至少在原地等候的10分钟内都处于无人看护状态,父母(并非是父亲一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
3、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果确定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只有准确把握法律责任的内容,才能更好的履行义务。

二、场所责任的简要分析

分析场所责任也是有前提的,必须要了解场所的性质,通过红星新闻202310807:35发布的新闻来看:消失点位于野滩涂,退潮时滩涂裸露。
1、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由于目前信息有限,不能直接判断事发海滩是否有经营者、管理者,但仍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有经营者、管理者,其是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第三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则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管理者承担的是补充责任,之后再向第三人追偿。
2、社会保护与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有专门一章节提到了社会保护的问题,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特别是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标明适龄范围和注意事项;必要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看管。大型的商场、超市、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游乐场、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景点等场所运营单位应当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场所运营单位接到求助后,应当立即启动安全警报系统,组织人员进行搜寻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由于暂时无法判断场所性质,仅是假设如果事发海滩有运营单位,且没有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相关内容,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三、结语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这里的保护主体是从监护人、家庭到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保护,方方面面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从这一事件中了解各方责任,日后用行动筑起保障未成年人生命健康安全的护栏,防止类似事件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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