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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

条文及其理解与适用 

 

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侵权责任法溯及力的规定。法律不溯既往是现代国家一般采取的原则,国家不能用现在生效的法律去规范其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更不能由于人们过去进行的行为合法而新法生效后变成违法的行为,以新法去进行追究和处罚。法律不溯及既往,既是法治原则的体现,也是对当事人双方权益平等保护的体现。

 

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对跨越侵权责任法施行之日的侵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的规定。有些侵权行为发生于201071日之前终了于201071日以后,如果适用本解释第一条,可能会导致将一个侵权行为一分为二适用不同法律的后果,这显然是不合适的,也无法操作。

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终了之时,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才能确定,因此适用侵权行为终了时的法律更客观、更简便且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故本条对跨越侵权责任法施行之日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作出特别规定。

 

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医疗损害如何委托鉴定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已经明确,20107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今后统称医疗损害。目前全国各界最关心的问题是,今后医疗损害案件如何鉴定的问题。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根据侵权责任法清理现有司法解释,并拟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号)。曾经也有一种说法,说国务院准备废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目前仍未实现。

可以肯定的是,在今后的民事审判实践中,对于201071日以后发生的医疗纠纷将没有医疗事故之称谓,代之以医疗损害,进而也只能进行医疗损害技术鉴定,而不能再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目前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是没有法律障碍的,只是原来承担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能否继续开展鉴定存在争议。

    经调研,社会各界普遍反映,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专业性、科学性、客观性的特点,且收费相对低廉,仍应允许其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从事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工作。此外,医学会也有意从事该项工作。

20106月,医学会的上级单位卫生部下发了通知,要求医学会继续从事该项工作,以符合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倾向于认为,201071日以后,仍允许医学会和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医疗损害鉴定工作是目前最可行的选择。但是,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卫生部未就此问题形成明确意见,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直接委托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没有法律依据。故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采用了“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的表述,为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留有余地。 附件: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2010628日)四、完善制度,继续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工作 (一)各级医学会要继续依法履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法定鉴定职责,进一步加强专家队伍建设和规章制度建设。(二)对于司法机关或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医学会应当受理,并可参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组织鉴定。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分级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执行。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理解与适用】  本条规定了新的规定出台之前,确定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侵害生命健康权的,应支付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没有被扶养人生活费一项。

从立法解释上来说,一般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改变了既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死亡赔偿金、残废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关系,原来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并不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但是现在被扶养人生活费已经被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吸收了。为此,《通知》作出规定:“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这就使有被扶养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与立法精神一致了,同时也与以往审判实践中的作法完全一致。但是如果受害人没有被扶养人时,便会少了被扶养人生活费一项。这样规定虽然有不足之处,但在目前情况下,还难以找出比这更好的办法。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应是按目前暂此规定执行,在制定出新的规定以后再按新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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