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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次盗窃起他意 敲诈勒索获双刑


 一个半月的时间,男子马某四次利用木棍挑锁的方式进入某大学研究生楼同一室内进行盗窃,然而,面对所窃之物,贪心的马某仍心存不甘,在一次意外窃得被害人林某的隐私材料之后,便打起了利用隐私材料进行敲诈勒索的主意。日前,泰州市海陵区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被告人马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五百元。

 

马某生性懒惰,初中毕业后找了几份工作都因为吃不了苦而半途而废,年纪轻轻却整日只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一日闲来无事进入某大学校园内闲逛,突然发现研究生楼某宿舍窗户半开,室内无人,桌上摆放着一台笔记本电脑,便顿时心生歹念,于是他利用木棍将门锁挑开,迅速地将笔记本电脑窃走并进行销赃,第一次安然得手后,马某便变的一发不可收拾,过了两个月后他又前后三次分别利用同样的方法再次进入该宿舍,分别盗得手表、项链、电饭煲、u盘、耳机、大米等物品,在第三次盗窃过程中,马某意外发现了被害人林某的隐私材料,便异想天开做起了大发不义之财之梦,他在桌上留下纸条,要挟林某用三万元现金来进行交换,否则将公开隐私内容。无奈之下被害人林某报警,在马某与林某进行交易时马某被警方成功抓获。

 

海陵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马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马某已经着手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小伟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盗窃罪行,以自首论,对该节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小伟如实供述自己敲诈勒索的罪行,对该节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根据情节作出如上判决。

 

在这起案件中,我们固然痛恨马某的贪心不足,却也不得不惊叹林某的粗心大意,正是林某的掉以轻心,给马某创造了有利的作案环境,以致马某四次进出,屡屡得逞,从而变的一发不可收拾。抵制犯罪,除了需要法律的有力制裁外,更需要人人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不给罪恶以可趁之机!

 

转自: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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